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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职工校外兼职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量:   分享到: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926号)规定,现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开展单位自查,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单位在校外从事学术兼职、社会兼职、企业兼职、经商办企业等兼职工作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处级及以上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暂不纳入此次自查范围。

二、自查内容

全面摸排、梳理本单位教职工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情况,摸清兼职类型、兼职单位、兼职时间、是否取酬等信息,完整准确地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信息汇总表》(附件1),并就摸排及整改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应按要求如实上报自身校外兼职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误报。

(二)各单位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面摸排,严格审核,科学研判,规范处理,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自查工作。

(三)对于摸排过程中发现的正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教职工,各单位应进行审查研判:

1.对于拟同意的,要求相关教职工于74日前完成校内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其中审批须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经单位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须登录“一网通办”服务门户—人力资源部—教职工校外兼职备案平台—立即办理—填写兼职信息—所在单位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2.对于不予同意或违规兼职的,要求相关教职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兼职职务,否则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本次自查实行“零报告”制度,无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的单位,也需提交说明。

(五)本次摸排工作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对于未如实上报,自查后仍存在违规兼职或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教职工,并严肃追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请各单位于74日前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信息汇总表》和自查报告报送至人力资源部交流研修服务中心(校务楼404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Lyx@snnu.edu.cn

联系人:张碧瑶 联系电话:85310357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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