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学生管理 >> 正文

学生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8     浏览量: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相关概念界定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学校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2.借款学生:指经过学校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3.还款救助:指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结合毕业借款学生的实际困难,为其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政策。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

学校从资助经费中划拨专款设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毕业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五条  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申请人应在受灾当年提出申请,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收入证明、有效证件等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实际收入证明、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章  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第六条 还款救助金重点救助第1至4类借款学生。第1、2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3、4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七条  第1、2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3、4、5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八条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将代偿资金全额或部分返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学生返还资金全部存入我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资金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救助金申请办理流程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0月统一发布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通知,统一部署安排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原则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条  学生自主申请。符合第1至4类情况的借款学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符合第5类情况的借款学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并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如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各学院如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毕业生还款救助申请后,根据救助原则、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和无法提交要件的学生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  银行复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复核学校提交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金,编制《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3),并反馈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第十三条  资金划付。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五章  征信管理

第十四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于第1至4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第5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还贷救助学生的档案管理,按以下要求妥善保管有关信息资料: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除《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分别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存档。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操作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2017年4月23日